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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6-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56- 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