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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746 條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46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