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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44 條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44 條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