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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