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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