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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0 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0 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
第三人,稱為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