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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9-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09- 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