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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9-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09- 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  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  起會日期。
五  標會期日。
六  標會方法。
七  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依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