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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3 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03 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