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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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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