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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