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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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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