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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