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