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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