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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