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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75 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75 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