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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
任,其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
前項被委任人之解任,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