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他物,或以勞務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