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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62 條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62 條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