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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