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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58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
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58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
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58 條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有喪失
或毀損者,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