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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官署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