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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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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民法 第 647 條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
第 647 條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