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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45 條
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
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45 條
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
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