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為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前三條所規定之責任 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