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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37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37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37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為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前三條所規定之責任
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