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35 條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35 條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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