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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33 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33 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