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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民法 第 63 條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