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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63 條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