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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
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
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23 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
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
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23 條
關於物品或旅客之運送,如因喪失、損傷或遲延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
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