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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