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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20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摘取樣
本,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20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摘取樣
本,或為必要之保存行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20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之請求,應許其檢點寄託物或摘取樣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