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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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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9 條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 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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