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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5 條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15 條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5 條
倉庫營業人因寄託人之請求,應由倉庫簿填發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