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3 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3 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