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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3 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3 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