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飲食店、浴堂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但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