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04 條
(刪除)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04 條
(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04 條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
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