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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僅須返還同一數額者,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於該物交
付時,移轉於受寄人。
前項情形,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