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適用關於消 費借貸之規定。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受寄人無返還原物之義務。但須返還同一數額。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僅須返還同一數額者,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於該物交 付時,移轉於受寄人。 前項情形,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