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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96 條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96 條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