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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