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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82 條
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
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82 條
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
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