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