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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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