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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委
託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