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委 託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