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支付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