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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66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66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