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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59 條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59 條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
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