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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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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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