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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
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54 條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