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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43 條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43 條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