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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40 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
報告其顛末。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40 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
報告其顛末。